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因不滿同案被告兼告訴人(下稱告訴人)林O陽(所涉恐嚇部分另行審結)擔任「fooXXX」外送員之服務態度,要求告訴人至新北市○○區○○路XX號前談判,雙方乃於民國110年1月4日21時21分許,在上址談判,被告見告訴人有恐嚇之舉,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刀朝告訴人左O刺擊,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左O開放性傷口之傷害
- 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嫌,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證,揆諸首開法條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故不於本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至被告用以犯案之刀1把,雖係被告所有,然未扣案,被告於警詢中稱:業已隨手丟棄在草叢等語,復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衡量該犯罪工具甚易取得,價值不高,亦非違禁物,顯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為免將來執行困難,故不於本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