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5至4行所載「對廖O志恫稱『你不給我錢,我就不會讓你好過』等語」應補充更正為「對廖O志恫稱『你不給我錢,我就不會讓你好過,我會給你死』等語」
-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3行前9字所載「之具結證述情節相符」應更正為「之證述情節相符」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且為父子關係 |是被告與告訴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 |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 |是被告與告訴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
- 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 所謂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被告甲○○與告訴人廖O志同住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案發地點,且為父子關係,此有本院109年度家護字第99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影本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8頁、本院卷第19頁),是被告與告訴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 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又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罪,因係家庭成員間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自仍應依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予以論罪科刑
- 被告持水果刀向告訴人為恐嚇而同時違反保護令之行為,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
- ㈡
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父子關係 |明知民事通常保護令之內容及效力 |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父子關係,,本應以和平、理性之方式尋求與告訴人溝通之道,且其明知民事通常保護令之內容及效力,竟仍無視該保護令之禁制,而持水果刀向告訴人為恐嚇言語,致使告訴人心生畏懼,受有精神上不法之侵害,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應予非難
-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為本件犯行時為待業(見偵卷第9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至被告持以為本件犯行所用之水果刀1把,並非被告所有,且業經發還被告之母陳O蘭,此經告訴人陳O在卷(見偵卷第14至15、52頁),並有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8頁),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5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冠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被告持水果刀向告訴人為恐嚇而同時違反保護令之行為,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
- 再被告與告訴人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上開被告所犯之罪並屬同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暴力罪,請依法論科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55條前段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55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一、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55條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