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明知自己駕車肇事後 |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27日13時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三重區頂崁街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頂崁街210巷28弄往北方向駛至,2車發生擦撞,告訴人倒地,受有右手挫傷、左手肘擦挫傷及左O擦挫傷等傷害
- 嗣被告明知自己駕車肇事後,不思下車照護受傷之人,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隨即騎乘上開車輛離去(所涉肇事逃逸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於本院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