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竟疏未注意上開事項,貿然左O,致發生本件事故而造成告訴人所受傷害,顯有過失,兼衡被告就本件事故應負之過失程度,告訴人之傷勢程度,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及迄今仍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及告訴人對本案表示之意見(告訴人陳O雙方調解金額差距過大,請依法裁判,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284條前段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林珮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胸壁挫傷等傷害
- 甲OO於民國109年5月17日19時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中和區民享街XX號誌之交岔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中和區民享街往中山路方向行駛至上開巷口前,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楊O文受有軀幹挫傷、胸壁挫傷等傷害
- 二、
案經楊O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楊O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本署勘驗筆錄、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照片及現場照片18張在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㈢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