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至3行「107年10月12日」之記載更正為「107年10月16日」,及應O用法條欄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低度行為,均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及定其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猶尚未戒絕惡習,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3年內先後再犯本案2次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見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業無,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先後為下列犯行
- 甲OO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3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先後為下列犯行:
- (一)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
-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0年2月15日某時,在新北市○○區○○街XX號2樓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其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於110年2月18日2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XX號2樓為警查獲,經其同意為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二)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
-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0年4月26日晚間某時,在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忠義廟附近某友人住處內,以相同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於110年4月28日21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XX號5樓為警查獲,經其同意為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二、
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一),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I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二),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I0000000號)各1份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 三、
各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各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 被告所犯前開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 四、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三、核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各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51條第5款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四、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