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2行「同法第140條侮辱公署罪 |更正為「同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更正為「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第2行「同法第277條前段傷害罪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陳O志人」,更正為「陳O志等2人」
- 第5行「侮辱公署」,更正為「侮辱公務員」
-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行「證人」,補充為「證人即告訴人」
- 同欄二第1、2行「同法第140條侮辱公署罪嫌」,更正為「同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嫌」(被告係對依法執行公務之告訴人馮O志、陳O志辱罵,並非對於「消防局」辱罵,聲請就此,顯有誤會,應予更正)
- 第2行「同法第277條前段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嫌」,更正為「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並無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法例適用(參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38號判例意旨) |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同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 |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按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對於公務員2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O一罪,並無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法例適用(參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38號判例意旨)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同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又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則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對消防員馮O志、陳O志以言詞辱罵,並對馮O志、陳O志施以強暴,造成馮O志受有傷害等行為,其所犯妨害公務執行、侮辱公務員、傷害及公然侮辱犯行,有局部同一之行為,揆諸上揭說明,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 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同類型之妨害公務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卷附該案本院原判決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仍未見悔悟,於本案僅因酒醉,竟在消防員馮O治、陳O志到場執行救護時,以穢語辱罵其等2人,並對馮O治、陳O志為出手推擠攻擊之行為,更造成馮O治受有如聲請所指之傷勢,妨害消防員執行勤務,所為均應予非難
- 兼衡其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情節,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同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嫌、同法第140條侮辱公署罪嫌、同法第277條前段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A第140條
- A第140條第1項前段
- A第277條前段
- A第309條
- A第309條第1項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140條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刑法第140條第1項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57條
- 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38號判例
-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刑法第140條第1項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刑法第140條
- 刑法第277條前段
- 刑法第309條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