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一時失慮,而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93元、兼衡被告自陳智識程度為專科畢業、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影本在卷可佐(偵字卷第2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不另諭知沒收犯罪所得,併此敘明
- 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和解條件,有上開和解書影本附卷,如再予宣告沒收未扣案之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另諭知沒收犯罪所得,併此敘明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3月20日0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XX號陳O方經營之全O便利商店內,徒手竊取貨物架上之可口可樂1瓶、珍珠芭樂1袋、統一木瓜牛乳1瓶、黃O泡菜2包(價值共計新臺幣193元),得手後未經結帳即逕行離去
- 嗣因陳O方發現商品短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
- 二、
案經陳O方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O方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8張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被告事後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有和解書影本1紙在卷可憑,爰不聲請宣告沒收本件犯罪所得,併此敘明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