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甲○○共同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壹、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查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貳、
O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叁、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 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道取財,反藉共同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以牟利,嚴重影響社會端正風氣,甚為不該,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行為期間、分工角色及地位、尚未獲取犯罪所得之實況、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以及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 肆、
故不予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
- 查被告擔任本件「馬O」之角色,尚無確切事證顯示其為本件犯行之主導者,衡情應無藉此取得全部或大部分媒介性交報酬之可能,且依卷附現有事證彰顯之分工狀態與獲利時程,被告實行本件犯行,尚未取得報酬,此亦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承明確,故不予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
- 伍、
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及第454條所製作之簡O判決
- 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及第454條所製作之簡O判決,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O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何皓元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公訴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為警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查獲
- 甲○○前於民國105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88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於106年9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 詎其仍不知悔悟,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應O站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於110年3月10日某時許起,以每日新臺幣(下同)2,000至2,500元之對價,擔任俗稱「馬O」之工作,由該應O站成員招攬男客後,以電話指示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載送應O女子前往指定地點,以事先談妥之價格與男客進行性交易
- 嗣其於同日18時許,駕駛上開車O載送應O俄羅斯籍女子BADXXX前往新北市○○區○○○路XX號薇薇精品汽車旅館606號房,欲與喬O男客之警員以1萬5,000元之代價從事性交易遭警員拒絕後,BADXXX於欲搭乘甲○○所駕駛之前揭自用小客車離去時,為警在新北市○○區○○○路XX號查獲(BADXXX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另由報告機關裁處)
- 二、
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BADXXX於警詢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且有員警職務報告、車O詳細資料報表、BADXXX護照影本及基本資料、網路廣告頁面翻拍照片1張、員警手機LINE對話截圖照片8張、蒐證照片4張及被告手機微信對話訊息畫面翻拍照片2張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證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 二、
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媒介性交以營利罪嫌
- 被告與上開不詳之應O集團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 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媒介性交以營利罪嫌
法條
- 壹、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 二、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75號解釋
- 伍、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231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