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45分」更正為「44分」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 爰審酌被告因前與告訴人發生傷害案件糾紛,不滿告訴人賠償金額之動機,竟以事實欄所載之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恫嚇告訴人致生危害於安全,法治觀念薄弱,暨其前科素行、犯罪之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至被告雖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惟觀其前科內容,為賭博犯行之科刑執行,其罪名、構成要件、侵害法益等與本案有所不同,核與所犯本案之恐嚇犯行關聯性薄弱,同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認並無累犯之加重事由,爰不予加重其刑(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2月4日院彥文孝字第1100000847號函及函附之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指示主文欄得不予記載「累犯」等字),附此敘明
- 至於被告持以恐嚇犯行用之石O,並未扣案,考量其由被告於地上所隨處撿拾而得,非屬重要之器械,並無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洪湘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恐嚇之犯意 |
- 甲OO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873號判決有期徒刑3個月,並於民國105年9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甲OO於110年5月11日1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XX號優質網泰山店前,因不滿馮O宏先前傷害案件未為完全賠償而與馮O宏理論時,基於恐嚇之犯意,一手持石O,一手抓住馮O宏衣領,造成馮O宏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安全
- 二、
案經馮O宏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馮O宏指訴相符,復有監視器截圖4張、告訴人提出之監視器隨身碟1只等在卷可參
- 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 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執行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