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竟基於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因身體不適,經由救護車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18時11分許送至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下稱聯合醫院三重院區)急診,於同日18時23分許,在急診檢傷區櫃檯處,於護理人員詢問病症、並為其測量血壓、耳溫,及詢問其家人電話時,被告竟基於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不時大聲對該護理人員咆哮,並口出三字經「幹你娘」等穢語
- 復於同日18時56分許,在急診一診櫃檯處等待護理人員時,亦以「你不要跟我說那些有的沒的啦…亂七八糟…」(台語)大聲咆哮,以此方式妨害醫事人員醫療業務之執行,因認被告涉嫌違反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嫌
- 二、
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
- 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 三、
於本院審理中亦坦承不諱
- 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甲OO涉有違反醫療法罪嫌,係以被告之自白、醫院內之監視錄影光碟及擷取之畫面、檢察官對於監視錄影檔案之勘驗筆錄為主要論據
- 訊據被告坦承於前開時、地,向醫院內不詳之護理人員辱罵「幹你娘」及咆哮,於本院審理中亦坦承不諱(易字卷第151至160頁)
- 四、
經查:
- (一)
並為被告所自承
- 被告於109年11月19日晚間,在聯合醫院三重院區急診檢傷站,向執行急診業務之護理師說話大聲,及辱罵「幹你娘」,又於急診櫃臺處大聲稱「你不要跟我說那些有的沒有的...亂七八糟」等語,有監視器錄影光碟、影像擷取畫面(偵卷第32、33頁)、檢察官之勘驗筆錄(偵卷第23頁)在卷,並為被告所自承
- (二)
尚難認屬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其他非法之方法」
- 惟按現行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係於106年5月10日修正,該次修正為擴增對醫護人員安全之保障,增列「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刑事處罰要件,其中補充概括規定之「其他非法之方法」,解釋上應與例示之「強暴、脅迫、恐嚇」行為態樣具相當程度之妨害意思自由不法內涵者為限
- 復觀諸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違反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課予行政罰鍰,而效果為行政罰鍰之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要件為「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其中之「公然侮辱」部分係於同次醫療法修正時所增列,堪信同法第106條第3項所規定之刑事處罰未列入「公然侮辱」應係有意省略,藉以就不同程度之妨礙醫療業務行為,分別課予行政及刑事處罰(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571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66號、第150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 是以,被告於前揭時、地向醫事人員辱罵「幹你娘」等語,應屬於損害個人名譽人格法益之公然侮辱行為,尚難認屬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其他非法之方法」
- (三)
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 再被告在場固向醫事人員及保全人員咆哮,並稱「不要跟我說那些有的沒有的...亂七八糟」,且於言語時不時揮動手部,惟被告在場並未明確、具體表示要對在場之醫事人員有何加害生命、身體、自由之言語或動作,所辱罵之粗穢言語或辱罵「亂七八糟」等語,固可能使在場之醫護人員感覺受到干擾,但難認已屬於威脅、逼迫或對於他人通知將加害之行為,綜上,亦難認屬於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 五、
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 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舉各項證據方法,僅足認被告於前揭時、地有以言語侮辱醫事人員,此外,依卷存證據資料不能證明被告涉有違反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犯行,而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件經檢察官魏子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張靜薰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復於同日18時56分許,在急診一診櫃檯處等待護理人員時,亦以「你不要跟我說那些有的沒的啦…亂七八糟…」(台語)大聲咆哮,以此方式妨害醫事人員醫療業務之執行,因認被告涉嫌違反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嫌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
- 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
-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 (二) 理由 | 經查
-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
- 醫療法第24條第2項
- 醫療法第24條第2項
-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
-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
- 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66號,第150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 (三) 理由 | 經查
- 五、 理由 | 經查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