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本院簡易第一審簡易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因與強勇檳榔攤老闆王昱順有口角衝突,竟於110年3月30日1時30分許,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持棒球棍在南投縣○○鎮○○路XX號前,砸毀王昱順女友徐O貞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所有車窗,足生損害於徐O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 二、
第369條之規定甚明
-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編第1章及第2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
- 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第455條之1第3項、第452條、第369條之規定甚明
- 三、
改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案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經乙OO於110年8月12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10年9月1日繫屬於本院,原審於110年9月24日判決科處刑罰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8月30日投檢云端110偵3674字第1109016420號函上本院之收文日期章戳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原審判決書附卷可稽
- 惟被告於本案繫屬原審後之110年9月17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役政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足證被告業於原審判決前死亡,依首揭規定,對被告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審酌上情,逕對被告為實體判決,容有違誤,是乙OO以原審未審酌上情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且不經言詞辯論,改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乙OO張姿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提起上訴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因與強勇檳榔攤老闆王昱順有口角衝突,竟於110年3月30日1時30分許,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持棒球棍在南投縣○○鎮○○路0段00號前,砸毀王昱順女友徐O貞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所有車窗,足生損害於徐O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 三、查本案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經乙OO於110年8月12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10年9月1日繫屬於本院,原審於110年9月24日判決科處刑罰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8月30日投檢云端110偵3674字第1109016420號函上本院之收文日期章戳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原審判決書附卷可稽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章除第361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69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