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犯罪事實:
- ㈠甲OO於民國109年7月13日5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南O縣埔里鎮中山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駛至中山路1段與大湳路設有閃光黃燈之交岔路O,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應注意行經設置有閃光黃燈之交岔路O,須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天候及路O均佳,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直行
- 適黃O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山路1段由西往東方向駛至上開路O並左轉大湳路,二車因而發生碰撞,致黃O珠人車O地,受有右側橈骨下端閉鎖性骨折、右側膝部前十字韌帶斷裂、右側膝部外半月板破裂及右側膝部挫傷之傷害
- ㈡案經黃O珠訴由南O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臺灣南O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證據名稱
- 二、證據名稱
內容
- ㈠
右側膝部外半月板破裂及右側膝部挫傷之傷害
- 甲OO於民國109年7月13日5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南O縣埔里鎮中山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駛至中山路1段與大湳路設有閃光黃燈之交岔路O,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應注意行經設置有閃光黃燈之交岔路O,須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天候及路O均佳,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直行
- 適黃O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山路1段由西往東方向駛至上開路O並左轉大湳路,二車因而發生碰撞,致黃O珠人車O地,受有右側橈骨下端閉鎖性骨折、右側膝部前十字韌帶斷裂、右側膝部外半月板破裂及右側膝部挫傷之傷害
- ㈡
二,證據名稱
- 案經黃O珠訴由南O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臺灣南O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二、證據名稱:
- ㈠
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中之自白
- ㈡
證人即告訴人黃O珠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 證人即告訴人黃O珠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警卷第5頁至7頁,偵卷第19頁至21頁)
- ㈢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O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
-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路O監視器錄影光碟及擷取畫面、現場照片、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O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
- 三、
論罪科刑之理由:
- 四、
適用之法律: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 本案經檢察官張鈞翔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景仁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法條
- ㈠ 證據名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論罪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第1項第1款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㈡ 證據名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論罪
- 四、 證據名稱 | 適用之法律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