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5月10日,在南投縣○○鎮○○路XX號,與告訴人吳O哲協商債務糾紛之際,因雙方一言不合,被告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持不詳之刀械,揮擊告訴人頭部,致告訴人受有後方頭皮7公分之撕裂傷、頭暈及目眩之傷害,故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查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又告訴人因與被告調解成立,於110年10月6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傷害告訴等節,有本院110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19號調解成立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院卷127、129頁)
- 是被告之本件傷害告訴,業經告訴人撤回,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結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 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5月10日,在南投縣○○鎮○○路00○00號,與告訴人吳O哲協商債務糾紛之際,因雙方一言不合,被告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持不詳之刀械,揮擊告訴人頭部,致告訴人受有後方頭皮7公分之撕裂傷、頭暈及目眩之傷害,故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查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