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8時52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南投縣○○鎮○○路XX號(下稱上開255號處所)前,欲起駛由北向南O駛,適告訴人江O君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南投縣○○鎮○○路XX號處所前
- 被告甲OO應注意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O,並應讓行進中之車O優先通行,依當時天候晴、光線為日間自然光、柏油道路、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之情形,並非不能注意之情況,雖有打左轉方向燈,竟疏未注意後方告訴人江O君所騎乘上開機車已駛近而逕行起駛入太平路,上開小客車之左O車輪附近與上開機車車頭發生擦撞,告訴人江O君人車O地後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頸椎損傷併中央脊髓症候群(第4-6頸椎)、右側顏面骨骨折、肢體多處擦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參照)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向檢察官撤回告訴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轉達於本院,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10月7日投檢云賢110偵3988字第1109019436號函及所檢附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案應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且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參照)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
法條
- 一、 理由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