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
犯罪事實:
- ㈠甲OO於民國110年4月13日9時53分許,行經南O縣○○市○○路XX號之「衛O福利部南O醫院」前,見張O章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1部及鑰匙2支未拔下,且停放在該處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以未拔下之鑰匙發動機車,得手後騎乘該車離去現場
- 嗣因張O章報警處理,警方O閱監視錄影畫面,於同日12時50分許,在南O縣○○市○○路XX號前查獲甲OO及上開機車及鑰匙(機車及鑰匙均已發還張O章),始悉上情
- ㈡張O章訴由南O縣政府警察局南O分局報告臺灣南O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證據名稱
- 二、證據名稱
內容
- ㈠
在南O縣○○市○○路0段000號前查獲甲OO及上開機車及鑰匙,始悉上情
- 甲OO於民國110年4月13日9時53分許,行經南O縣○○市○○路XX號之「衛O福利部南O醫院」前,見張O章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1部及鑰匙2支未拔下,且停放在該處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以未拔下之鑰匙發動機車,得手後騎乘該車離去現場
- 嗣因張O章報警處理,警方O閱監視錄影畫面,於同日12時50分許,在南O縣○○市○○路XX號前查獲甲OO及上開機車及鑰匙(機車及鑰匙均已發還張O章),始悉上情
- ㈡
二,證據名稱
- 張O章訴由南O縣政府警察局南O分局報告臺灣南O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二、證據名稱:
- ㈠
㈡證人即告訴人張O章於警詢中之證述
- 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中之自白
- ㈡證人即告訴人張O章於警詢中之證述(參見警卷第16頁至20頁)
- ㈢
現場照片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員警職務報告、南O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O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照片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警卷第1頁、第30頁至42頁、第47頁至48頁)
- 三、
論罪科刑之理由:
- ㈠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㈡
核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之罪刑不相當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就竊盜罪部分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確定
-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
- 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2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107年3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並付保護管束,於107年6月26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 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復參其所犯前開案件與本案竊盜犯行均屬故意犯罪,可認其對前次刑罰反應力薄弱,倘加重其最低法定刑,核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之罪刑不相當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就竊盜罪部分加重其刑
- ㈢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非可取,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平O在家照顧母親、經濟狀況貧困、僅與母親同住等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被告犯罪後於本院審理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㈣
沒收部分:
- 經查,被告本案所竊得之機車與鑰匙,均已返還告訴人,有上開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左,故此部分自無庸予以沒收
- 四、
適用之法律: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美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景仁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法條
- ㈠ 證據名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論罪
- ㈡ 證據名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論罪
- 四、 證據名稱 | 適用之法律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