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本質、來源及去向之犯意聯絡
- 公訴意旨略以:甲OO於民國110年1月13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O君」、「林O賢」成年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O性及結構性之詐騙集團犯罪組織,擔任車手之角色
- 甲OO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林O君」、「林O賢」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本質、來源及去向之犯意聯絡,甲OO先於110年1月14日15時35分許,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及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帳戶)資料以LINE傳送予「林O賢」,供其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1所示時間、方式詐欺黃O英、鄭O玉,致渠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1所示時間匯款至中信帳戶及兆豐帳戶後,甲OO旋依「林O賢」指示,於附表2所示時間,在臺中市不詳地點提領上開黃O英、鄭O玉遭詐欺所得之贓款後,旋即於提款處所附近不詳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付予前來收款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O員」之詐欺集團成員,而甲OO每提領一筆現金,可獲得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
- 嗣黃O英、鄭O玉2人發覺有異而報警,而悉上情
- 二、
亦分別定有明文
- 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
- 又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經查,上開公訴意旨所指之被告犯行,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6000號追加起訴,並於110年9月7日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現由該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案件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案件之追加起訴書附卷可稽,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再以同一案件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110年9月15日繫屬本院,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9月10日投檢云法110偵3242字第1109017354號函上本院收文章日期可憑,是本院為繫屬在後之法院,自不得為審判,參照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林孟賢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法條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8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