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
犯罪事實:
- ㈠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
- 甲OO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6年6月20日某時許,在其當時位於臺中市之居O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於同年6月23日18時20分許,經警持臺灣南O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對甲OO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 ㈡
案經南O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報告臺灣南O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案經南O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報告臺灣南O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二、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臺灣南O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7月12日出具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確有於上開時間、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堪可認定
- 三、
論罪科刑之理由:
- ㈠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㈡
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 |法院應O免刑之判決(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 |犯該條例第10條之罪
- 被告為本件犯行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施用毒品罪相關訴追條件之規定,業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5日生效施行
- 犯該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O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O,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O戒治處所強制戒治
-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
- 依第20條第2項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
- 本條例施行前犯第10條之罪之案件,於修正施行後,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依修正後規定處理
- 依修正後規定應O不起訴處分者,法院應O免刑之判決(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23條第1項、第35條之1第2款規定參照)
- 而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意旨參照)
- ㈢
自應O免刑之判決 |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前段規定
- 經查,被告雖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惟被告最近一次觀察勒戒,係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12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年4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南O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2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故距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已逾3年,且期間均再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揆諸上開說明,自符合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應令O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之規定,本院乃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第35條之1第2款等規定,以109年度易緝字第13號裁定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檢察官提起抗告後,繼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抗字第871號抗告駁回而確定
- 嗣被告經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在所期間經評估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10年9月23日釋放出所,亦有上開裁定暨法務部○○○○○○○○110年9月17日雲所衛字第11040000640號函及函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足證
- 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前段規定,被告既經評定為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原該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則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就被告所犯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應O免刑之判決
- 四、
上訴
- 適用法條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2項、第454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但書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洪紹文提起公訴,嗣經本院改依簡O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論罪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新舊法
- A第10條
- A第10條
- A第20條第2項
- A第10條
- A第10條
-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意旨參照
-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
- ㈢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新舊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前段
- 四、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