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內含第一級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之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認定被告甲OO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之理由:
- ㈠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㈡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 又被告同時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 ㈢
被告所犯本案與前案所犯均為故意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尚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於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被告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後,於109年4月30日因縮短刑期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而本院審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被告所犯本案與前案所犯均為故意犯,其對前次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是認被告本案犯行,倘加重其最低法定本刑,尚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㈣
是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
- 另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本案毒品來源係綽號「阿吉」之成年男子所購得,伊不知道該成年男子之真實姓名等語,足徵其未能提供檢警毒品來源上手之真實姓名、年籍、聯絡方式、住居所等資訊以供追查,顯與該條例減刑之要件均未合,是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 ㈤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內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注射針筒1支,實有不該,惟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末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查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經送衛O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卷附該院110年4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00400431號鑑驗書1份附卷足憑,且物理上難以將其上沾附之毒品完全析離,應視為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本件經檢察官簡汝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件經檢察官簡汝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㈡又被告同時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
- 被告同時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行為,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處斷
- 至報告意旨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7項之持有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器具罪嫌部分,扣案之注射針筒顯具有醫療用途,實非僅專供施用毒品之用,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7項持有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器具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自難僅因被告持有該等扣案物,即遽為不利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核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之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論罪
- ㈢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論罪
- ㈣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一、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刑法第55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7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7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