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告訴人游O元所受傷害「肢體多處擦挫傷」之記載應更正為「肢體多處擦傷」
- 另證據部分應補充「車O詳細資料報表1件」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之理由: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本案經檢察官林孟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林孟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論罪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