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第2列之「18時20分許」應更正為「18時許」)
- 二、
惟均應於判決確定後向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提出聲請,併此提醒
- 審酌被告甲○○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容留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次數、規模、獲利,對社會善良風氣所生危害,犯罪後始終坦承之態度,暨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 本判決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除易科罰金外,亦得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惟均應於判決確定後向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提出聲請,併此提醒
- 三、
尚有誤會,附此敘明
- 扣案之保險套7枚(已拆封1枚、未拆封6枚)均為證人周O玲所有,業據被告、證人周O玲一致供陳在卷(見偵查卷第16、20頁),既非屬於被告,又非違禁物,核與沒收之要件不符,檢察官對上開物品聲請宣告沒收,尚有誤會,附此敘明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本案經檢察官彭郁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彭郁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而容O、媒介以營利之犯意 |
- 甲○○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而容O、媒介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5日18時20分許,在址設苗栗縣○○市○○路XX號水月SPA美學會館前,向由警員喬O之男客,詢問其是否願意以新臺幣(下同)2,500元,從事俗稱「全O」之性交易,警員同意後,由甲○○帶領並媒介予容O在前開處所等候之性交易之女子周O玲與由警員喬O之男客從事性交易,每媒介1次性交易甲○○即可獲取1,000元之不法利得,其餘則由性交易女子所取得,以此方式牟取利益
- 嗣警員喬O之男客進入屋內後,隨即表明身分而查獲,現場並扣得保險套7枚
- 二、
案經苗O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賣淫女子周O玲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苗O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方O務報告、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臨檢紀錄表、苗栗縣政府函文、商業登記抄本、現場採證照片等證據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容O |請依同法第38條第2項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容O、媒介性交罪嫌
- 至扣案保險套,係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同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容O、媒介性交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
- 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