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引用起訴書所載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蔡O群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被告甲OO已與告訴人蔡O群成立民事調解,由告訴人蔡O群當庭具狀撤回刑事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90頁、第93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張智玲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宛真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三、查本件告訴人蔡O群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公訴意旨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