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漏逸氣體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O用之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等一切情節認有必要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甲OO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苗簡字第13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再以107年度簡上字第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甲案)
- 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苗簡字第4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第①案),及以106年度苗簡字第1225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第②案)
- 又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苗簡字第226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第③案)
- 又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苗簡字第1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第④案),及以107年度原易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第⑤案)
- 第①至⑤案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乙案)
- 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苗簡字第10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以107年度苗簡字第1473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確定,及以107年度易字第8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以108年度聲字第28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丙案)
- 甲、乙、丙案入監接續執行後,於民國109年1月3日假釋,至109年10月16日期滿未經撤銷而以已執行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因犯罪而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卻於執行完畢後之初O便故意再犯本案之罪,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等一切情節,認有必要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鄰里糾紛,酒後率爾以漏逸瓦斯氣體之方式恐嚇公眾,情緒管理及自我控制能力不佳,實不足取,兼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自承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23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51條、第177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六、
本案經檢察官黃棋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77條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51條
- 刑法第177條第1項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