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 二、
明知酒後駕車會因意識模糊 |
- 爰審酌被告尚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明知酒後駕車會因意識模糊,容易發生交通事故,危及自己與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上安全,仍不顧政府禁令,於飲用高粱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貨車上路,其體內吐氣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值不少,犯後能坦白承認,節省有限之司法資源,及據警詢筆錄記載,其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職業欄為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應O用之法條:
- (一)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
- (二)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 (三)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四、
本案經檢察官黃棋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黃棋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一)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應O用之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應O用之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應O用之法條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