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2月14日21時3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甲車),沿高雄市鼓山區華O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同疏未注意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而沿同路段同向行駛在後,見狀緊急煞車而摔倒,致受有左側踝部挫傷併腓骨骨折、左側膝部挫傷、四肢多處擦傷等傷害
- 案經宋O竣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查告訴人宋O竣具狀表示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鼓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查(審交易卷第13、15頁)
-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案經宋O竣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