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8月7日0時1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區○○路XX號燈焊時,因外套掉落馬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該路由南O北駛至該處時,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致撞上被告之前開機車,告訴人因而受有右肩挫傷、右手背、右手肘、右膝、右足背挫擦傷、左O第一趾、右小腿及其他身體11處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8月7日0時1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區○○路0000000路段○○000號燈焊時,因外套掉落馬路上,欲停車撿拾外套,本應注意汽機車臨時停車時,駕駛人應依車O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其右側前後輪外側距離緣石O路面邊緣不得逾40公分,竟在無不能注意之情況下,疏未注意,未將所騎乘之機車緊靠道路右側停放,適有告訴人許O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該路由南O北駛至該處時,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致撞上被告之前開機車,告訴人因而受有右肩挫傷、右手背、右手肘、右膝、右足背挫擦傷、左O第一趾、右小腿及其他身體11處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