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O均引用起訴書所載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審交易卷第55頁)」外,餘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㈠
確有相當因果關係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 按行車前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O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O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O行人優先通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 查被告曾經考領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且為智識健全之成年人,其對於上開規定應O之甚詳,而依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所載(見警卷第23頁),本件事故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且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告竟疏未注意及此,於起駛時未注意讓行進中之車O先行以致肇事,自有過失
- 又告訴人陳○梅因被告上述過失行為受有右肩膀鈍傷、右下肢擦傷之傷害一節,有高雄市立小港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可參(見警卷第17頁),足認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前述傷害結果間,確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㈡
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 |係就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之基本犯罪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
- 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
- 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關於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之規定,係就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之基本犯罪類型,對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在無駕駛執照之情形,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就該罪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
- 查本件被告雖曾考領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惟於民國106年3月9日即遭酒駕吊銷,迄今未再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一情,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在卷可憑(見警卷第57頁,本院審交易卷第27頁),被告於駕駛執照經吊銷而屬無駕駛執照之人情形下,仍駕駛汽車上路,並因過失肇致本件事故致人受傷,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㈢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車O本應確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維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詎被告仍因上開過失駕駛行為致告訴人受有上揭傷害,所為實有不該
-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 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與經濟狀況(詳見警卷第5頁),以及告訴人之傷勢程度、被告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丁亦慧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嗣經警循線追查,而悉上情
- 甲OO(涉犯肇事逃逸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駕駛執照業經撤銷,詎其於民國110年3月5日6時3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在高雄市○○區○○○街XX號對面之停車場起駛時,本應注意車O起駛時,應禮讓行進中之車O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且柏油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廈莊五街由南O北方O行駛,兩車遂發生擦撞,致陳○梅受有右肩膀鈍傷、右下肢擦傷之傷害
- 嗣經警循線追查,而悉上情
- 二、
案經陳○梅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之供述│1、伊O告訴人陳○梅於上││││開犯罪時間,在上開犯││││罪地點,發生上開車禍││││事故之事實
- ││││2、伊O出上開停車場時有││││看見告訴人駛來之事實││││
- │├───┼───────────┼────────────┤│2│證人即告訴人陳○梅於警│全部犯罪事實
- │││詢及偵查中之指證││├───┼───────────┼────────────┤│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全部犯罪事實
- │││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小港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O詳細資││││料報表、高雄市立小港醫││││院診斷證明書、公O監理││││電子閘門資料各1份、監││││視器光碟1片、行車紀錄││││器光碟3片、監視錄影擷││││取畫面6張、行車紀錄器││││擷取畫面3張及照片16張││└───┴───────────┴────────────┘
- 二、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查本件被告雖曾考領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惟於民國106年3月9日即遭酒駕吊銷,迄今未再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一情,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在卷可憑(見警卷第57頁,本院審交易卷第27頁),被告於駕駛執照經吊銷而屬無駕駛執照之人情形下,仍駕駛汽車上路,並因過失肇致本件事故致人受傷,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小港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O詳細資││││料報表、高雄市立小港醫││││院診斷證明書、公O監理││││電子閘門資料各1份、監││││視器光碟1片、行車紀錄││││器光碟3片、監視錄影擷││││取畫面6張、行車紀錄器││││擷取畫面3張及照片16張││└───┴───────────┴────────────┘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