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錢O壹個(含現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甲OO於民國109年4月7日14時57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XX號大潤發賣場外機車停車場,見方O慧所有之錢O1個(內有現金新臺幣1,500元)放置於方O慧停放在該停車場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座置物處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之,得手後隨即搭乘不知情友人謝O女駕駛之機車離開現場
- 嗣方O慧發覺財物失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查悉上情
- 二、
案經方O慧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案經方O慧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 壹、
證據能力部分
- 一、
應認均無證據能力
-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查證人即告訴人方O慧、證人謝O女於警詢中之證述,均為被告甲OO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且被告於審理中否認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復查無其他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法律依據,依前揭規定,應認均無證據能力
- 二、
仍具有證據能力
- 監視器影像係以攝影機之功能所攝錄之圖像,不含有人類意思表達之供述要素,所拍攝內容與現實情狀之一致性,係透過機械原理加以還原,並無人對現實情形之記憶、知覺經常O能發生之誤差,故該等監視器影像屬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54號判決要旨參照)
- 被告雖於審理中空言主張:我不同意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及擷取照片作為證據等語,但本院審酌卷附錄影監視畫面檔案及擷取照片與本案相關,且證據之取得並無違背法定程序情形,又已依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依上述判決意旨,仍具有證據能力
- 貳、
實體部分
- 一、
惟查 |被告辯稱
-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間與證人謝O女在案發地點,然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我沒有偷錢O等語
- 惟查:
- (一)
故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 被告於109年4月7日14時57分許,與證人謝O女在址設高雄市○○區○○路XX號大潤發賣場外機車停車場之事實,業經被告坦承在卷,核與證人謝O女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本院卷第89頁、第93頁),並有監視器錄影截圖照片可參(見警卷第45頁至第55頁),故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 (二)
經本院當庭勘驗卷附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勘驗結果略以
- 經本院當庭勘驗卷附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勘驗結果略以(見本院卷第90頁至第92頁,第97頁至第110頁):
- 1.
檔名:UZJF2420.MP4之檔案】
- ⑴
檔案播放時間00:00:33一名身穿粉紅色上衣之女子手提袋子自畫面右方出現
- 檔案播放時間00:00:33(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2020/04/07-14:56:34)一名身穿粉紅色上衣之女子手提袋子(下稱甲女)自畫面右方出現(圖1-1紅圈處)
- ⑵
走向畫面右上方機車停車處
- 檔案播放時間00:00:36~00:00:40甲女朝畫面上方之方O移動,行經一台黑色機車(下稱A車)時,甲女頭朝左方(即A車所在方O)觀望(圖1-2紅圈處),隨即移動至A車旁並停留(圖1-3紅圈處)
- 00:00:36在畫面右上方出現身穿紅色外套、淺色長褲女子(下稱乙女)(如圖1-2黃O處),走向畫面右上方機車停車處
- ⑶
甲女左手碰觸A車前座置物處
- 檔案播放時間00:00:42~00:00:48,甲女緩慢移勢至A車前座附近並停留,甲女背對A車前座(圖1-4紅圈處),甲女左手碰觸A車前座置物處(圖1-5紅圈放大圖)
- ⑷
彎腰接近A車前座置物處
- 檔案播放時間00:00:53~00:00:57甲女移動身體方O,面對A車前座置物處(圖1-6紅圈處)
- 甲女左O觀望後,彎腰接近A車前座置物處(圖1-7紅圈處)
- ⑸
放入甲女隨身攜帶之袋子
- 檔案播放時間00:01:00~00:01:01甲女彎腰接近A車前座置物處,隨後伸手碰觸A車前座置物處,並自A車前座置物處拿出一黑色長狀物(圖1-8至圖1-10紅圈放大圖之黃O部分),放入甲女隨身攜帶之袋子(圖1-11紅圈放大圖)
- ⑹
朝畫面右上方行走
- 檔案播放時間00:01:02~00:01:04甲女提起袋子步行離開A車(圖1-12紅圈處),朝畫面右上方行走
- ⑺
將機車倒車出停車位
- 擋案播放時間00:01:04~00:01:13甲女提袋子朝畫面右上方之機車停車處行走女乘坐於機車上,將機車倒車出停車位
- ⑻
49離開錄影畫面
- 檔案播放時間00:01:14~00:01:49乙女騎乘機車朝畫面右方中間行駛,於00:01:21停下,甲女亦移動至乙女所騎乘之機車後方,於00:01:25甲女跨坐上乙女所騎乘之機車
- 於00:01:40乙女騎乘機車搭載甲女離開停車處,00:01:49離開錄影畫面
- 2.
檔名:GWTH5852.MP4之檔案】
- ⑴
甲女隨即離開錄影畫面之範圍
- 檔案播放時間00:00:07~00:00:13(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2020/04/07-14:57:39)一名身穿粉紅色上衣之女子(下稱甲女)自畫面右方出現(圖2-1藍圈處)
- 甲女朝畫面右方之方O移動,甲女隨即離開錄影畫面之範圍(圖2-2~藍圈處圖2-4)
- ⑵
由穿著紅色外套及淺色長褲之人騎乘,並停留在原地
- 檔案播放時間00:00:17~00:00:18畫面右方出現一台機車(下稱B車),由穿著紅色外套及淺色長褲之人騎乘,並停留在原地(圖2-5、圖2-5-1、2-6藍圈處)
- ⑶
數秒後B車離開錄影畫面
- 檔案播放時間00:00:20~00:00:39甲女移動至B車後方(圖2-7藍圈處),隨即坐上B車後座(圖2-8藍圈處),數秒後B車離開錄影畫面(圖2-9)
- 3.
搭乘他人車O離去現場
- 由上開勘驗結果,堪認案發當時監視器畫面錄影中有一名身著粉紅色上衣之女子,自停放於案發地機車停車場之黑色機車前座置物處竊取一長方狀之物品後,搭乘他人車O離去現場
- (三)
地遭竊內有現金1,500元之錢O1個
- 證人即告訴人方O慧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有於109年4月7日下午2時57分許將機車停在大潤發賣場外機車停車場
- 我原本跟別人在買賣東西,要付錢給對方,聊天的時候就順手將錢O放在機車前座,後來因為我到賣場裡面吹冷氣,又在跟別人聊天,所以沒有注意到錢O被偷,是到我要去便利商店買東西的時候才發現錢O不見了
- 我被偷的錢O和我庭呈的錢O是同款,但顏色不同,失竊的金額以警詢時說的1,500元為準,因為警詢時我尚未罹患精神疾病,記憶比較清楚
- 一開始有跟大潤發調監視器,但因為監視器畫面有死角,只能看到被告偷取的動作,無法取得被告的車牌,後來警察有去找私人住宅區的監視器畫面,經比對後才得知是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132頁至第134頁、第149頁至第151頁)
- 證人方O慧所述內容,核與上開本院勘驗監視器畫面結果相符,而觀諸證人方O慧所述查獲經過及卷附攝有車牌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見警卷第55頁),在員警依機車車牌循線查獲被告前,證人方O慧尚不知其錢O是遭何人所竊取,並無特意構陷被告之理,故其證詞堪以採信,亦足認證人方O慧確有於案發時、地遭竊內有現金1,500元之錢O1個
- (四)
行竊證人方O慧置於機車前座置物處錢O之人確為被告
- 又查,證人謝O女於本院審理中則證稱:我跟被告是從事保母行業認識的,認識沒有很久,109年4月7日那天被告打電話給我,問我要不要去大潤發逛街,被告請我騎車去她家載她
- 我沒有購物,但被告有購物,被告有拿著購物袋,1-2圖中紅圈處粉紅色外套之人就是被告,被告當時綁馬尾等語(見本院卷第93頁至第94頁)
- 證人謝O女既為被告之友人,並無誣陷被告之理,其證詞亦堪採信
- 則依證人謝O女所述,前揭本院勘驗結果所示身著粉紅色上衣、行竊證人方O慧置於機車前座置物處錢O之人確為被告
- (五)
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參、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成年人,恣意竊取他人,未尊重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不足取
- 兼衡被告否認犯行且尚未賠償告訴人方O慧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徒手竊取他人放置於機車前座置物處錢O及現金之犯罪手段與情節,竊得財物之價值,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110年1月14日高仁家養字第1100040號函所載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及個人健康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O,詳參本院卷第143頁、審易卷第53頁),前無其他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未扣案之錢O壹個(含現金1,500元),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鄧友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宏、郭武義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參、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法條
- 一、 理由 | 證據能力部分 | 證據能力
- 二、 理由 | 證據能力部分 | 證據能力
- 一、 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理由 | 論罪科刑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