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明知他人照片、就讀學校及住址等均足資識別個人資料 |明知其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 |基於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散布文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 |並非法利用000個人資料,致生損害於000 |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所定之各款情形者
- 甲OO因000與其前妻交往而對000心存怨懟,明知他人照片、就讀學校及住址等均足資識別個人資料,亦明知其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所定之各款情形者,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竟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散布文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9年3月20日22時30分許,持紅色噴漆前往000位於高雄市鳳山區青年路(詳卷)住處前,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柏油路面噴寫:「000、出來面對」等字樣,並將預先印有000於臉書張貼之個人照片、就讀高中及「此人000,高雄鳳山人,專門介入別人感情的第三者、善用甜言蜜語說要給第一天就騙女生上床」、「狗男女出來面對
- 男方O鳳山青年路XX號(詳卷)
- 女方O七賢一路XX號(詳卷)」等內容之紙本資料散布000住處前,而以此方式散布文字誹謗、公然侮辱000,足以貶損000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並非法利用000個人資料,致生損害於000
- 二、
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 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偵訊中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人000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6張、紙本資料2張在卷可稽,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
論罪科刑:
- 四、
爰依前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又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得不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 查被告上開犯行,其犯罪所用之紅色噴漆、紙本資料未扣案,非違禁物,價值輕微,倘予沒收實無助達成犯罪預防之目的,參以前揭說明,就本案而言應不具刑法重要性,爰依前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 刑法,第309條
- 刑法,第310條
- 又被告揭露告訴人個人資料之紙本資料中所述之內容,並非具任何建設性之陳述,亦或涉及告訴人之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是被告前述有關告訴人個人資料之利用行為,顯已逾越蒐集該個人資料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違反告訴人之意願,其所為應O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
-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公然侮辱罪、散布文字誹謗罪3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1.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法律構成要件之說明
- A第6條第1項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 2.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法律構成要件之說明
- 刑法第310條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310條第3項
-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意旨參照
- 0、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法律構成要件之說明
- 3.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法律構成要件之說明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司法院院字第2033,2179號解釋參照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310條第2項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
- 刑法第55條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310條第2項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