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7月9日21時5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計程車(下稱甲車),沿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二路XX號前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與蔡O錡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丙車),均沿五甲二路內側快車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楊O媛見狀向右閃避,因而與殿後駛來之丙車發生碰撞,楊O媛當場人車O地,致受有左手背擦傷、臀部挫傷、右腕挫扭傷及下背薦尾處挫傷等傷害(蔡O錡受傷部分未具告訴)
- 案經楊O媛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查告訴人楊O媛與被告業已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卷附之準備程序筆錄、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查(審交易卷第49、57頁)
-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案經楊O媛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