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事 實
- 一、
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而願接受裁判
- 甲OO考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於民國110年5月1日上午8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鼓山區馬卡道路XX號誌,且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XX號誌,貿然闖越紅燈直行,適有劉O來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青海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上開路口,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劉O來珠人車O地,受有頭部鈍傷撕裂傷、胸部鈍傷併右側多處肋骨骨折、右側血胸、創傷性主動脈剝離、腹內出血、左手腕骨折等傷害,經緊急送醫,因創傷性休克於110年5月1日上午10時36分不治死亡
- 嗣甲OO肇事後,於報案人或勤務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傷者就醫之醫院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而願接受裁判
- 二、
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 壹、
程序部分:
- 本案被告甲OO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對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
- 貳、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各1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事故照片20張、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9張、高雄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 二、
查
- 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XX號誌,且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XX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1項第5款第1目分別定有明文
- O:被告領有合格之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有證號O詢汽車駕駛人資料1份附卷可考(見警卷第42頁),依其考領有適當駕駛執照之智識及駕駛經驗,其對上開規定,不得諉為不知,又如前述之現場客觀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被告竟貿然闖越紅燈直行,對於本件車禍應有過失甚明
- 三、
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再者,劉O來珠確因此次車禍而傷重不治死亡,有高雄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在卷足憑,堪認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劉O來珠死亡之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參、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 二、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被告肇事後,於報案人或勤務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傷者就醫之醫院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鼓山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在卷可查(見警卷第27頁),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三、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本院審酌被告駕車貿然闖越紅燈直行,讓用路人喪失彼此間之信O關係,被告之過失程度甚大
- 且肇致劉O來珠傷重不治死亡,對於劉O來珠之家屬形成無法彌補之損害,且迄今仍未彌補劉O來珠之家屬,或獲得劉O來珠之家屬原O
- 另被告曾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267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益徵被告有欠缺尊重其他用路人之素行
- 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
- 復思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6條、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王朝弘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怡增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 參、論罪科刑:一、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法條
- 壹、 理由 | 程序部分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3
-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1
- 刑事訴訟法第164條至第170條
- 二、 理由 |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1項第5款
- 一、 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二、 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276條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