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6月12日19時1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新興區七賢二路XX號前時,適有林O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方向行駛,甲OO本應O意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且應O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O意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且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之情形下,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禮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於該處向右變換車道,且未能與林O吟騎乘之上開機車保持並行間隔,兩車遂發生擦撞,致林O吟受有頭部挫傷、左O和左臀挫傷之傷害
- 嗣經警到場處理,甲OO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而悉上情
- 案經林O吟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查告訴人林O吟與被告業已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卷附之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查(審交易卷第53、55頁)
-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案經林O吟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