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加重其刑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之駕駛執照業經撤銷,其於民國109年4月10日1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案外人吳O龍沿高雄市大寮區188縣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188縣道與華O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告訴人林O玉葉沿同方向慢車O行駛,兩車遂發生擦撞,致林O輝受有左O左手背左O左足擦挫傷之傷害
- 林O玉葉受有左側脛骨平台骨折、左O左O擦挫傷、左O脛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之傷害
- 案經上開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加重其刑等語
- 二、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上開告訴人均與被告達成調解並具狀聲請撤回其等告訴,有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案經上開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加重其刑等語
- 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上開告訴人均與被告達成調解並具狀聲請撤回其等告訴,有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