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告訴人陳O賢為親戚O係 |基於傷害之犯意
- 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告訴人陳O賢為親戚O係,被告於民國109年10月4日10時19分許,在高雄市○○區○○街XX號前,因家庭糾紛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臉部,致告訴人受有雙頰鈍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查被告所涉前揭傷害罪嫌,業經雙方調解成立,並經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告訴人陳O賢為親戚O係,被告於民國109年10月4日10時19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前,因家庭糾紛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臉部,致告訴人受有雙頰鈍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