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毀損之犯意
- 聲請意旨係以:被告甲OO因不滿告訴人000將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違規停放在被告位於高雄市○○區○○路XX號住處門口,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13日22時13分許,擅自將告訴人放置於機車坐墊上之安全帽(價值新臺幣《下同》2200元)拿走,旋騎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並將該安全帽隨意丟棄在不詳處所而滅失,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
- 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則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需告訴乃論
- 經查,本件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嗣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此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
-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則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需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