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甲OO與告訴人林O君為鄰居關係。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OO與告訴人林O君為鄰居關係
-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OO與告訴人林O君為鄰居關係
- 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2日6時40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XX號前,攔下欲騎乘機車出門之林O君,並徒手攻擊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右鎖骨部挫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罪嫌等語
- 二、
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