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毀損之犯意
- 本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因與告訴人唐O和有債務糾紛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1日15時8分許,在告訴人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XX號之「弗生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弗生公司),持鐵塊1個及滅火器3個,砸向弗生公司所有之辦公室玻璃2面,致該玻璃碎裂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弗生公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查被告與告訴人業成立和解,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和解書、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等件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本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因與告訴人唐O和有債務糾紛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1日15時8分許,在告訴人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000○0號之「弗生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弗生公司),持鐵塊1個及滅火器3個,砸向弗生公司所有之辦公室玻璃2面,致該玻璃碎裂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弗生公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