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三、
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
- 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22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月19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另案拘役,於110年3月21日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四、
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僅為貪圖不法利益,遂恣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並危害治安,所為實屬不當
- 又被告前有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之前科紀錄,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猶不知悔改再犯本案
- 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所竊得財物價值共新臺幣278元,業由告訴代理人000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0頁),損害稍有減輕,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五、
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本件被告竊得之珍珍魷魚絲、珍珍魷魚片各1包為其犯罪所得,已發還告訴代理人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六、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七、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月19日執行完畢
- 詎其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9月15日15時15分許,在000所經營高雄市○○區○○○路XX號「鈞旺便利超市」內,徒手竊取珍珍魷魚絲、珍珍魷魚片(價值共計新臺幣278元)未經結帳即欲離開超市,適為超市店長000、送貨廠商陸O發現,當場報警並追呼甲OO至高雄市○○區○○街XX號「萊爾富便利商店」,為警在「萊爾富便利商店」依法逮捕甲OO並扣得上開竊得之物(已由000領回),始悉上情
- 二、
案經000委由000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000委由000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其犯嫌應堪認定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000於警詢中之指訴、證人陸O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新濱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現場照片2張、贓物照片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復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併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有無加重其刑之必要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五、 事實及理由
- 六、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