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8月20日1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甲車),沿高雄市三民區六合路XX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朗,日間自然光線充足,柏油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沿同一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丙車),沿同一路段、相O方向行駛在乙車左後方,被告甲OO為撿拾掉落之手機,竟疏未注意,貿然行向右偏並未保持兩車並行之間隔,因而與甲車右側駛來之乙車發生碰撞,復甲車碰撞後往左偏,再因而碰撞騎乘丙車行駛而來之告訴人余O源右腳,致告訴人余O源受有右下肢擦傷及挫傷等傷害(林奕棻涉嫌過失傷害余O源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業於110年10月14日向本院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有告訴人聲請撤回告訴狀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