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甲OO意圖 |基於竊盜之犯意
- 本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24日15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XX號前,徒手竊取被害人曾O崴置放機車上之安全帽1頂,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
- 嗣經被害人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並扣得上開安全帽(已發還被害人),始悉上情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 經查,被告甲OO於訴訟繫屬後之110年10月6日死亡乙節,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爰依前揭法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