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商O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陳O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事實及理由
- 一、
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O註冊審定號之商O名稱、圖樣 |基於意圖販賣而非法輸入、陳O侵害商O權商品之犯意 |經鑑定確認此等商品均屬仿冒商O之商品,始悉上情
- 甲OO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O註冊審定號之商O名稱、圖樣,係附表一所示商O權人依法向經濟部智O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O權之註冊商O,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指定使用商品欄所示之商品,且至本件查獲時均仍在商O專用期間(專用期限各如附表一專用期限欄所示),故未經商O專用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O或近似之商O,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O、輸出或輸入
- 詎其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非法輸入、陳O侵害商O權商品之犯意,先於不詳期日,在大陸地區「淘寶網」網站向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購得具有相O或近似如附表一所示商O圖樣之仿冒商品並輸入至我國後,復於民國108年1月間某日起,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XX號16樓之4之住處,以網際網路XX號,在該網站上之「大叔的柑仔店」社團刊登以新臺幣(下同)35元至250元販售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O商品之訊息而陳O之,供不特定人瀏覽選購
- 嗣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國O影視有限公司法務人員上O瀏覽上開訊息後,於108年1月22日佯裝買家以785元(含運費50元)下標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數量及商品,並匯款至不知情之潘O賢(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設之郵局帳戶,由甲OO寄交此等商品予上開法務人員後,經鑑定確認此等商品均屬仿冒商O之商品,始悉上情
- 二、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潘O賢、郭O賢及證人即被害人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國O影視有限公司法務許瑋芸於警詢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國O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商O單筆詳細報表、扣押物照片、「大叔的柑仔店」FacXXX社團網頁截圖、郵局存款人收執聯、託運單照片、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扣押物品清單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 三、
被告前階段意圖 |基於單一犯意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係犯商O法第97條後段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O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本件係被害人代理人之法務人員基於蒐證目的,佯裝買家向被告購買如附表二所示附有仿冒商O之商品,該法務人員實際上欠缺購買之真意而無與被告達成買賣之意思表示合致,是被告之販賣行為僅屬未遂,惟商O法未對販賣侵害商O權商品未遂之行為立法處罰,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後段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O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被告前階段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O權商品之行為,應為後階段意圖販賣而陳O此等商品之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 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O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則為意圖販賣而陳O此等商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亦不另論罪
- 又被告於108年1月間某日起至108年1月22日止,陸續在「FacXXX」網站陳O附表二所示侵害商O權商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在密接之時間、地點實施上揭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陳O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
- 另被告以同一陳O侵害商O權商品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O權人之商O權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相O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 四、
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O具有揭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且商O權之註冊與保護制度,同時兼具保障消費者利益及維護公平競爭市場之目的,然被告僅為貪圖小利,遂在網路陳O未經商O權人授權或同意使用渠等商O之商品,不僅侵害商O權人之權益,亦減損消費者對於商O之信O及市場秩序,況被告於107年間已曾有在上開網站之相O社團販賣偽造「哆啦A夢」商O之商品,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紀錄,有該案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卻仍不知悛悔再犯本案,且本案之犯罪手法、情節均與前案相似,堪認其未因前案之法律程序習得教訓,亦未因而理解尊重他人智O財產權之重要性,所為實屬不當,應予非難
-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4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五、
被告僅構成意圖 |應依商O法第98條規定
-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侵害商O權物品,應依商O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 至上開法務人員基於蒐證之目的,喬裝買家向被告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品而支付之價金785元(含運費50元)部分,因本件被告僅構成意圖販賣而陳O侵害商O權商品罪,而非成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商品未遂之罪,業如前述,則此部分之款項尚難認定係被告陳O仿冒品行為之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 六、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O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本案經檢察官詹美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詹美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商標法,第97條
- 三、本件係被害人代理人之法務人員基於蒐證目的,佯裝買家向被告購買如附表二所示附有仿冒商O之商品,該法務人員實際上欠缺購買之真意而無與被告達成買賣之意思表示合致,是被告之販賣行為僅屬未遂,惟商O法未對販賣侵害商O權商品未遂之行為立法處罰,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後段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O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附表一:┌──┬─────┬───────────┬───────┬──────┬─────┐│編號│商O權人│商O名稱│專用期限│指定使用商品│提出告訴││││(商O註冊審定號)│(民國)│││├──┼─────┼───────────┼───────┼──────┼─────┤│1│日商小學館│DORAEMON小叮噹及圖│110年5月31日│貼紙、塑膠貼│否│││集英社製作│(第00000000號)││紙、汽車裝飾││││股份有限公│││用貼紙等││││司││││││││││││├──┼─────┼───────────┼───────┼──────┼─────┤│2│日商小學館│DORAEMON及圖│117年11月15日│玩具等│否│││集英社製作│(第00000000號)││││││股份有限公│││││││司││││││││││││├──┼─────┼───────────┼───────┼──────┼─────┤│3│日商小學館│DORAEMON小叮噹及圖│111年10月15日│錢包、手提箱│否│││集英社製作│(第00000000號)││、行李箱等││││股份有限公│││││││司││││││││││││├──┼─────┼───────────┼───────┼──────┼─────┤│4│日商雙葉社│蠟筆小新及圖│113年10月31日│書包、背包、│否│││股份有限公│(第00000000號)││皮包等││││司│││││├──┼─────┼───────────┼───────┼──────┼─────┤│5│日商小學館│DORAEMON小叮噹及圖│111年2月15日│塑膠製盒等│否│││集英社製作│(第00000000號)││││││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所侵害之商O權│├──┼───────────┼──────────┼───────────┤│1│仿冒哆啦A夢商O貼紙│1件│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2│仿冒哆啦A夢商O玩具│1件│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3│仿冒哆啦A夢商O錢包│1件│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4│仿冒蠟筆小新商O背包│1件│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5│仿冒哆啦A夢商O手提箱│2件│如附表一編號3、5所示│└──┴───────────┴──────────┴───────────┘XXX:[甲OO犯商O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陳O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五、 事實及理由
- 六、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商標法第97條
- 商標法第98條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