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壹陸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第10行至第11行補充更正為「因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查,經被告主動交付而扣得上開…」,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三、
堪認被告係對本件未發覺之罪自首進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件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4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拘役10日確定,徒刑部分於民國108年6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又依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並無量處法定最低本刑之可能,縱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尚與刑法罪刑相當原則無違,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件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另被告於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而為警攔查時,即主動向警方O付本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在卷(見警卷第4頁),堪認被告係對本件未發覺之罪自首進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開加重事由依法先加後減之
- 至被告於警詢時雖供稱其毒品來源係向O號「小強或小翔」之男子拿取等語(見警卷第5頁至第6頁),然並未提供該男子之真實姓名、確切住居所地址等足資辨別之特徵,復無該男子之相關聯絡方式可佐,亦查無其他證據可證該男子係被告本次施用毒品之來源,自與「供出毒品來源」之要件不符,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減刑,併予敘明
- 四、
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對於人體健康戕害甚鉅 |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對於人體健康戕害甚鉅,並為政府嚴令禁絕流通,卻仍無故非法持有之,不僅漠視毒品對國人健康、社會秩序之危害,亦助長毒品流通,所為自有不當
-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動機、如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3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五、
一併沒收銷燬之
-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0.163公克),經鑑驗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6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78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見偵卷第45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 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 六、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詹美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之│坦承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供述│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為││││0.163公克)係其於上開時地││││所取得(被告雖供稱曾於110││││年5月3日15、16時許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惟││││被告於查獲時採尿檢驗結果呈││││毒品陰性反應,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0年││││6月8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林偵110133號)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採證檢││││驗對照表(代碼:林偵110133││││號)各1份附卷可稽,自難僅││││憑被告片面自白即認其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附此敘明││││)│├──┼─────────────┼─────────────┤│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證明扣案之白O結晶1包檢出│││(驗後淨重為0.163公克)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案、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足認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查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6張││├──┼─────────────┤││3│高雄市凱旋醫院110年6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78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
- 二、
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又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為0.163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足認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查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6張││├──┼─────────────┤││3│高雄市凱旋醫院110年6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78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62條前段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五、 事實及理由
- 六、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一、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