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行「110年8月31日10時30分左右」更正為「110年8月31日10時30分許至同日11時30分許」
- 證據部分補充「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三、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
- 被告前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91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9年8月9日執行完畢(嗣接續執行另案徒刑,於110年7月20日假釋,惟不影響上開前案已執行完畢之認定,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
- 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四、
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96年、99年間已有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應知悉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重大危害,竟仍於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之情形下,無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第3次違犯本罪,其輕率之駕駛行為,足認其心存僥倖,自有不當
- 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係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幸未肇事致生實害
- 兼衡其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施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10年8月31日10時30分左右,在高雄市前金區與三民區附近某檳榔攤飲用保力達藥酒後,明知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1時30分左右,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
- 之後於同日11時34分左右,行經高雄市○○區○○路XX號前,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經警發現其身有酒味,並於同日11時35分左右施以檢測,得知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
- 二、
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其犯行可以認定
- 上揭犯罪事實,已經由被告甲OO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白承認,且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三民派出所酒精測試報告、呼O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O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以證明,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可以認定
- 二、
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 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 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4月、3月確定,且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8年3月11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事,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二、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