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乃基於傷害之犯意
- 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OO為告訴人000之外甥
- 告訴人因與被告就被告繼承之房屋存有紛爭,乃於民國110年5月5日16時48分許,前往被告位於高雄市○○區○○○路XX號「第一家鹹酥雞」之工作場所,於被告工作時,與之爭執
- 因被告不予理會,告訴人竟於同日16時51分,出手甩被告一耳光,被告乃基於傷害之犯意,旋予以反擊,亦徒手出力甩告訴人耳光,因用力過猛,致告訴人倒地而受有左耳疼痛、右腋下及右小腿瘀青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經查,本件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嗣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此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
-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