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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2月13日17時5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高雄市○○區○○○路XX號附近停車場出口起駛,其本應注意車O起駛前應顯示方O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O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O行人優先通行,且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程O儀,沿光華東路由北往南方O駛來,兩車發生碰撞,致程O儀受有頭部外傷、左O挫傷、左O胸挫傷、左O及左O腿擦挫傷之傷害
- 嗣經警到場處理,甲OO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始悉上情
- 案經程O儀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查告訴人程O儀表示已與被告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查(審交易卷第87、93頁)
-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案經程O儀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