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現金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被告於偵訊中之供述」更正為「被告於偵訊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 查被告甲OO受僱於告訴人所經營之釣蝦場,擔任店員,負責收銀及保管所收取款項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而其所代收之款項,均為其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被告將其所代收、待入帳之款項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從事業務之人,罔顧告訴人之信任,竟為圖己利,而將其業務上持有財物侵占入己,造成告訴人受有損害,顯有不當
- 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侵占財物價值
- 暨被告於警詢中所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O,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無前科之素行(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另參酌本件檢察官係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之意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被告本案所侵占之款項共計29,200元,核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為求澈底剝奪被告不法利得,杜絕僥倖心理,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童志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於民國109年1月22日晚班收取之款項 |基於侵占之犯意 |
- 甲OO係張O雄所經營之「双九複合式釣蝦場」(址設高雄市○○區○○○路XX號)櫃檯人員,負責收銀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
- 其明知於民國109年1月22日晚班收取之款項,係業務上持有之財物,應交予張O雄入賬,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109年1月23日6時16分許,乘店內無人之際,解除保全系統返回「双九複合式釣蝦場」內,取走櫃檯抽屜內應入賬之現金(下同)新台幣2萬9,200元,將之侵占入己,得手後旋即逃離現場,案經張O雄翌日發現營收短缺並提出告訴後,查悉上情
- 二、
案經張O雄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項│├──┼───────────┼─────────────┤│1│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全部犯罪事實
- │├──┼───────────┼─────────────┤│2│證人即告訴人張O雄警詢│店內之現金2萬9,200元遭被告│││時之證述、營收單據、保│取走之事實
- │││全系統解除紀錄││├──┼───────────┼─────────────┤│3│店內監視器影像光碟暨擷│全部犯罪事實
- │││取畫面照片││└──┴───────────┴─────────────┘
- 二、
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被告將其所代收、待入帳之款項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 │││取畫面照片││└──┴───────────┴─────────────┘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四、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36條第2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