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扣押筆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分別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及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 被告於附件所示之時O地所為之確認餘額及盜領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O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 被告所犯上開侵占遺失物罪及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三、
並諭知易服勞役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己力賺取錢財,因一時貪念即侵占被害人蔡O慧之提款卡,後更利用提款卡及密碼擅自盜領被害人之存款達新臺幣(下同)13,000元,被告之行為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權,且迄今均未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適度賠償其損害,所為實有不當
-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被告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盜領所得13,000元,雖未據扣案,惟既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且為被告因本案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犯行所得之財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應追徵其價額
- 至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即被害人所有之提款卡1張,因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無庸宣告沒收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339條之2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本案經檢察官鄭玉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鄭玉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蔡O慧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光碟、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被害人上開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 二、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係犯刑法337條之侵占遺失物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罪嫌
- 又被告前後確認帳戶內餘額及提領款項之行為,時地密接,且均係取得同一被害人之存款,應認係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請論以接續犯一罪
- 又被告所犯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 末被告提領告訴人存款共1萬3000元,縱未經警扣案,仍屬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37條
- 刑法,第339條之2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及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37條
-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A第339條之2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