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本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7日16時2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沿高雄市新興區和平一路XX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而依當時天候晴朗,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無障礙物,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繼續直行,適有告訴人呂O亭沿六合路行人穿越道由西往東步行,欲橫和平一路,甲車因而撞擊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左O背皮膚缺損併局部壞死、左O四肋骨至第七肋骨骨折、左O踝骨折及左O第五蹠骨頸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查被告與告訴人業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等件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本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7日16時2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沿高雄市新興區和平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駛至高雄市新興區和平一路與六合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而依當時天候晴朗,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無障礙物,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繼續直行,適有告訴人呂O亭沿六合路行人穿越道由西往東步行,欲橫和平一路,甲車因而撞擊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左O背皮膚缺損併局部壞死、左O四肋骨至第七肋骨骨折、左O踝骨折及左O第五蹠骨頸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