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2月5日8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高雄市○○區○道0號南向行駛,其本應O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O意車前狀況,並保持後車與前車之間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且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XX號南向364.5公里XX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損害併頭暈、胸痛、腦震盪之傷害
- 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