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補充附表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又被告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4409號、107年度簡字第4421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2月、2月確定,嗣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6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 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所犯為竊盜罪,本次又犯相O罪質之罪,可見被告於前案執行後,仍未能確實理解自身行為之不當,經考量被告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惡性及對於刑罰適應力,認有加重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聲請意旨漏未論及累犯,應予補充
- 三、
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以正途獲取所需,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足見其價值觀念及行為均有偏差,自應予導正
-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商品均已合法發還告訴代理人000,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參,犯罪所生損害已稍有減輕
- 兼衡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及其犯罪動機、手段、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有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四、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被告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因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代理人,已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五、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蕭琬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 |
- 甲OO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8日9時15分許,前往址設高雄市○○區○○路XX號之大潤發鳳山店賣場,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於商品貨架上之雙星奶熊緹花方巾2條、MARXXX鱈魚起司條2條、石O芳純讚岐烏龍麵1包、澎湖明興-扇貝花枝2包、桃屋海苔醬-大1罐、DAIO柚子鹽1罐、九鬼一番搾純正黑芝麻油1罐、澎湖明興-花枝漿1包、茶山房香皂2塊、冷O肉-牧草雞骨腿切塊2包,共計價值約新臺幣(下同)2,277元,並藏放於隨身包包內而置於實力支配之下,未經結帳離開現場之際,為該店安管課員000查悉有異,經報警處理後在甲OO身上查獲前開物品,並為警扣押在案
- 二、
案經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由000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由000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000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此外,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公司登記資料各1份、大潤發電子發票證明聯及明O3份、監視錄影畫面光碟1片、監視錄影畫面影像擷圖5張及扣案物品照片1張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事實及理由
- 五、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