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3月17日7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高雄市小港區高O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駛來,兩車發生碰撞,致劉O麟受有右腰、左O、右踝挫傷之傷害
- 嗣經警到場處理,甲OO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始悉上情
- 案經劉O麟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查告訴人劉O麟具狀表示已與被告和解,並請求撤回告訴等情,有卷附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查(審交易卷第29頁)
-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案經劉O麟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